《青海保险业助企纾困自律公约》出台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稿作者: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2-11-10 | 查看2277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青海银保监局党委关于主动扎实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全力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人民群众保险服务,近日,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青海保险业助企纾困自律公约》,共十条。
青海保险业助企纾困自律公约
第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积极为防疫一线的疾控、医护、警察、志愿者等赠送保险保障产品或捐赠各类防疫生活物资,赠送保险产品数量不低于100份/次,赠送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额不低于100000元/份,意外医疗保额不低于10000元/份,捐赠防疫生活物资不低于10000元/次。
第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主动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提供保费分期缴纳或延期支付服务,分期缴纳期数原则上应在3期(含)以内,延期支付期限原则上应在60天(含)以内;适当降低受疫情影响客户群体保险费率、延长保险合同缴费宽限期、保险合同复效期、保单质押贷款还款期限,适当延长期限原则上应在60天(含)以内;适当减免新冠肺炎确诊人员、无症状感染者、被隔离/封控人员、医护工作者和参与防疫工作人员等特殊人群保险合同复效利息及保单质押贷款利息,减轻客户资金压力;新冠肺炎确诊人员、无症状感染者可凭各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阳性报告或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疾控中心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享受减免优惠政策,被隔离/封控人员、医护工作者和参与防疫的工作人员可凭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告或属地疾控中心、工作单位相关证明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条 开展机动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政府发布相关停运公告后,及时主动联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租、公交等具有营运性质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和个人办理停运延保服务。延保规则为:一个保单年度内机动车辆停运延保时间原则上应在150天(含)以内,办理次数不限。商业车险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开展工程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安全责任险等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疫情管控天数进行延保,超一年期保单,原则上应在180天(含)以内;一年期以内保单,原则上应在90天(含)以内。
第五条 开展非自然人保险业务及农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远程服务等方式开展业务,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0天内完成保费收缴及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应坚持“能赔则赔”和“优先赔付”原则,确保为客户提供7×24小时线上理赔申请通道,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主动开展客户排查,专人负责新冠病毒肺炎相关理赔处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应通过官网、APP、微信公众号、营业场所悬挂横幅、电子屏滚动播放、出租车顶灯及车载广告等渠道或方式,高效合规多维开展助企纾困宣传工作;应积极收集和挖掘全行业在疫情防控和助企纾困中的典型经验、先进做法、事迹突出的人物或集体,充分利用内外部宣传资源,探索新兴媒体抖音、快手等平台宣传实践,将保险行业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进行具象化宣传。
第八条 西宁地区助企纾困宣传工作由所有保险公司按要求认真有序开展;海东、海西地区由中国人寿分支机构牵头,辖内其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给予配合,海北、海南、黄南、玉树、果洛地区由人保财险分支机构牵头,辖内其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给予配合。各机构应统一部署,团结协作,协调推进。
第九条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支持受困企业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测评内容。对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的公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约谈、行业通报;情节较重且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给予公司20000 元至10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处罚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已经2022年11月9日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