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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身保险服务自律公约

信息来源: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稿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27 | 查看5858次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遏制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青海省人身保险公司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经寿险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签署《青海省人身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期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青海省内开办人身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自律

    第三条  各签约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遵循“投保自愿”原则,禁止个险营销员采取以“回佣”、“提前返利”等形式,向客户许诺超出保险合同范围的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四条  各公司要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公司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不擅自设立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人身保险业务,不委托无合法代理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六条  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青海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尊重保险销售人员的正常流动权。对符合离司条件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本公司从业人员欺诈、误导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第三章  诚信自律

第八条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诋毁、损害同业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保险信息披露完整、真实、合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与保险合同有关信息,不向其他人披露。不向媒体和公众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信息。

第九条  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书,要素齐备规范。协议中明确代理的保险产品、销售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及代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认真履行青海保险业人身保险服务承诺,杜绝误导保险消费者。各类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刷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保险宣传材料或变更内容。不夸大保险责任、隐瞒或回避责任免除条款;不随意预测不确定的投资收益;投保书必须100%由客户亲笔签字。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投保提示义务。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时,须向客户提供规范的投保提示书。传统型、分红型、投连型、万能型和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均单独列示书面投保提示。投保提示书必须由客户亲笔签字并与投保书一同归档。书面投保提示率须达到100%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新契约犹豫期回访制度。回访及时,话术规范,内容全面,回访记录保存完整。新契约犹豫期有效回访率须达到100%

第四章  承保自律

第十三条  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对已经由某公司承保的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利用任何手段争揽业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不通过“附加协议”等方式变更保险条款、费率。严格执行保险投标有关规定,不以扩大保险责任、降低保险费率、支付高手续费等手段参与人身保险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保险单证管理。不向无保险资质的代理人发放保险单和保费收据。杜绝以虚列营业费用或以虚假代理人等方式套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  售后自律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理赔服务时效。重合同、守信用、不拖赔、不滥赔。理赔服务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第十七条  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完善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案件,登记建档及时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投诉人。

第六章  违约罚则

第十八条  违约处罚分为自律谈话、自律警告、业内通报、扣缴自律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公约》第二章各条规定的,在寿险专业委员会会议上做书面检查,并给予业内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公约》第三章及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五章各条规定的,进行自律谈话,限期整改,并给予自律警告。

   (三)违反本《公约》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寿险专业委员会会议上做书面检查、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并视违约情节轻重,给予违约涉及金额的13倍扣缴自律保证金。

第十九条  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执行的,上报保险监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自律监督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后,保险行业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律检查,并接受业内外的监督。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咨询投诉电话: 0971-6268618

第二十一条  业内外人员均可对保险公司违约行为进行举报。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组织核查,并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应不低于扣缴自律保证金的20%,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八章  自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顺利实施,维护寿险市场自律的严肃性、持续性。成立专业自律执行检查组,履行常规和专项自律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自律检查组成员由省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市州协会和各会员单位选派的人员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青海保监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作为规范市场联合检查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自律检查实行定期常规检查、重点、热点检查、举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常规检查会员单位的机构数量,按照各会员单位机构数的一定比例抽取确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随时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举报检查、重点检查制定相应的自律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律检查组有权查阅与自律检查有关的业务、财务等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主动提供。对属于违约的有关凭证,自律检查组有权提取原件或复制件,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未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拒不执行本公约。若会员单位单方退出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协会没收其全部自律保证金。没收的自律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寿险会员公司讨论通过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寿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