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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稿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27 | 查看7151次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促进考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青海保监局《青海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保险行业实际,经各会员公司协商一致,签署《青海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获得相应保险从业资格的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青海省内所有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各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务管理

第四条 报名资格

   (一)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凡报名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A证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三)凡报名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B证考试,拟在西宁市、格尔木市行政辖区之外执业的人员,应具备高中(包括中专、高职)学历;19791231日(含)前出生的人员具备高中学历,通过考试取得(B证)人员,可在青海省内执业;198011日(含)后出生的人员拟在西宁市、格尔木市行政辖区从事保险销售执业人员,须持A证。

   (四)拟在省内除西宁市和格尔木市行政辖区以外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藏族人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行政辖区的蒙古族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学历可以降低至初中;

   (五)户口所在地在农村并拟从事农村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参加农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学历可以降低至初中;

   (六)报名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报名申请: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提供虚假材料或因之前违纪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3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5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6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使用公司账号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录入报名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到协会办理缴费、考试预约等事宜。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附件中的表一、表二和表三);

     2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3张;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证须提供国家学习网学历认证)。

 5学历证书遗失者提供原毕业学校开据学历证明,198511日(含)以后出生的学历证书遗失者需提供原

毕业学校学籍复印件。

第六条  会员公司负责对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协会提交《考生报名材料审核清单》(表四);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以报名。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追究相关单位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要求提交《考生报名材料审核清单》,每次扣缴100元违约金(每季度累计扣缴);

(二)在保险监管中介信息系统录入参考人员信息发生错误,导致信息失真,情节严重(错误率达到5%以上)的,扣缴公司5000元违约金;

(三)各会员公司对报名资料特别是对学历证明审核不严,导致出现考试者资料虚假,按每人次扣缴公司4000元违约金,并提交保险监管机关处理;

 (四)会员单位组织、协助、唆使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每发现一起在扣缴公司2万元违约金的同时,停考一周至一月进行整顿。

  第八条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业对各会员公司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对于不配合检查的公司可直接扣缴5万元违约金。

第四章   

第九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海东市、海西州保险行业协会的应遵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