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填补我国金融领域统领性基本法缺位的关键空白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发稿作者: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6-03-13 | 查看113次
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今年将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既是补齐金融法律制度短板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保障,将为金融强国建设筑牢坚实法治根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对金融业而言,两部法律的出台将推动金融发展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引领,明晰金融活动边界、规范金融监管权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有序、稳健可持续发展。
填补基本法缺位空白
《中国银行保险报》: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在法律体系层面存在哪些突出短板?金融法的出台有望针对性解决哪些现实问题?
张巧良: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突出短板,主要体现为基础性制度供给不足、跨行业跨市场规则不统一、新兴金融领域监管依据不明确、风险防范处置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难以完全适配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现实需求。
金融法的出台,将针对性破解这些难题:一是搭建金融法治顶层框架,消除监管空白与规则冲突;二是统一金融活动基本准则,规范各类金融主体行为;三是健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机制,夯实金融市场信用基础;四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权威性与有效性;五是明晰金融创新边界,引导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内健康推进,从制度层面解决金融发展中的结构性、机制性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报》:制定金融法的必要性是什么?与我国现行金融业法律法规将形成怎样的衔接与协同关系?
张巧良:制定金融法的核心必要性,在于填补我国金融领域统领性基本法缺位的关键空白。长期以来,我国虽有成体系的单行法,但缺乏顶层设计,导致监管标准不一、法律适用冲突频发。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金融法将在法律体系内发挥统领与协同作用,为各类金融活动建立统一的原则框架和规范。
金融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单行法上下衔接、总分协同、有机互补,共同构建层次清晰、逻辑统一、覆盖全面、运行高效的中国特色金融法律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高效化水平。
各有侧重协同发力
《中国银行保险报》:作为同期推进的重要金融立法,金融法与金融稳定法在立法定位、核心目标上的侧重点分别是什么?二者如何形成功能互补?
张巧良:两部法律定位清晰、各有侧重、协同发力。金融法是金融领域基本法,侧重建体系、定框架、明规则、强监管,规范金融活动全流程与金融治理全链条,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协同推进。金融稳定法是金融风险防控专门法,侧重防风险、化危机、守底线、保安全,构建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置的长效机制,压实各方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者形成常态治理与风险防控互补、发展规范与安全保障协同的格局:金融法为金融稳定提供制度基础,金融稳定法为金融发展提供安全屏障,共同筑牢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防线,保障金融体系健康有序运行。
《中国银行保险报》:在金融高水平开放背景下,金融法将如何兼顾国内金融安全与国际规则衔接,为人民币国际化、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提供法律支撑?
张巧良:在金融高水平开放背景下,金融法将坚持统筹开放与安全,兼顾国内金融稳定与国际规则衔接,为人民币国际化、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一方面,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与安全需求,完善跨境金融活动监管、境外风险输入防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等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对标国际高标准金融规则,借鉴成熟金融法治经验,完善跨境投融资、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涉外金融争议解决等规则,为人民币跨境使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通过明确跨境监管协作机制、监管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内容,推动与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对接,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以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制度供给,助力金融高水平开放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