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稿作者: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5-09-09 | 查看133次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hai Province,缩写为IAQ。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青海省保险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金融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行业自律: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和服务规范;
(三)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青海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建立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制定具有倡导性的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将清廉金融文化要求纳入青海保险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积极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浓厚清廉金融文化氛围;
(五)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六)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行业维权: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行业协调:
(一)协调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五)其他与行业协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行业服务: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探索建立行业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青海保险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导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养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行业交流: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开办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经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促进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参加省内外同行业交流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省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业宣传: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会员共同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
(一)组织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和青海保险市场需要开展务实研究,举办相关研讨会议、专题讲座,促进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行业人才库建设,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提供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写保险图书资料,汇编课题和论文集,促进青海保险业与省内外保险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法人治理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依照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行业、群众、本协会及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依法建会、开门办会、从严治会、人才兴会原则,努力建设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和让党放心、人民满意、行业认可的高质量保险社会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青海省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不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省级机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青海省境内成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在全省各州、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依法成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五)协会对各州、市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通过,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单位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单位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本协会及时更新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会员外的其他类别单位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正式任职后三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单位会员代表可接任该单位会员在本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单位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会员外的其他类别单位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会员有上述情形的,本协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单位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单位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和决定本协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单位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单位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本协会理事人数为13人。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一般不超过2人。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单位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单位会员权利、履行单位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本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九)决定本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本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十三)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四)审议本协会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社团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等重大事项。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非会员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一般不超过2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本协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胜任本协会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协会的统一领导。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依据单位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单位会员、相应专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组成。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委员会架构设置及工作规则》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外事项,须一事一报。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对外收发文,须按照本协会收发文规定,按流程审批。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2名(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各1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无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且需具有10年以上保险业务或监管、协会从业经验。
第五十条 本协会会长人选可以是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理事单位提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可以是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以由理事单位提名,还可以社会聘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单位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制,会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日常文件。
第五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主持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七)主持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协会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协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接受理事会的工作考核;
(九)负责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实施;
(十)负责与青海金融监管局、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各会员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十一)掌握保险市场状况,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与服务;
(十二)组织落实青海金融监管局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十三)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单位会员通报并备单位会员查询,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本协会的党组织为中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保险业协会支部委员会。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本协会党支部书记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五十八条 支持本协会管理层党员与党支部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支部党员参加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本协会非党员负责人参加。党支部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会议涉及重大议题的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本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业委员会架构设置及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行业大型宣传活动、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单位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通过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单位会员公开。
第七十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遵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单位会员、工作人员和理事、负责人中分配。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聘任制管理方式,其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其他需要理事会审定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本协会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报告时,本协会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离任时,需进行其在任期间的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23日第七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