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保险业防范“代理退保”黑产自律公约出台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稿作者:青海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08-14 | 查看1477次
为进一步防范“代理退保”黑产,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正常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青海省内人身保险公司(含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代理退保”黑产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代理退保”黑产的行为特征有:
(一)虚假宣传,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退保。
(二)操控投诉,阻断客户正常维权途径。
(三)突破底线,涉嫌多种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与销售人员签订《诚信执业承诺书》,明确要求销售人员不得组织、参与“代理退保”黑产活动。
(一)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黑产活动。
(二)不得以“全额退保”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
(三)不得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健全销售人员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本《公约》的销售人员不予“二次录用”,并根据《青海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2023版)》相关规定,报送违规人员相关信息,由协会审核后列入行业失信人员名单。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加强销售人员双录管理,严格遵循双录流程及规范。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完善人员入离司管理,严格把控人员出入口关,做好离职人员孤儿单客户回访工作。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畅通维权渠道,强化与客户沟通联系,畅通投诉渠道,提升处理效率,严格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令〔2020〕第3号)规定办理消费投诉。
(一)认真对待投保人正常退保投诉,依法合规及时解决合理诉求。
(二)对存在销售品质问题的投诉,主动采取协商解决措施,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正当权益,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日常销售行为管理中应积极主动收集“代理退保”黑产线索,重点排查投诉举报案件,分析共性、查找规律,为精准打击“代理退保”黑产提供线索及数据支持。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合规教育培训,将本《公约》纳入培训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不断提升销售人员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做好公众宣传,在营业场所公示“代理退保”黑产举报热线,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公众发布防范“代理退保”黑产风险提示及盲目退保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和危害等规范性宣传内容,提高保险消费者对“代理退保”黑产危害程度的认知。
第十二条 协会将建立“代理退保”黑产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分享“代理退保”黑产违法人员信息及案例,做好从业人员及消费者宣传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对存在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的保险公司,协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约谈、行业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