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稿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15 | 查看630次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6月9日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六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77号)及青海银保监局党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监督推进行业协会学会减费让利有关要求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
第三条 会费使用原则: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厉行节约。
第四条 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根据 “减费让利”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参照各会员单位在协会的任职情况,将会费划分为四档,各会员单位按照所在档位,缴纳每年的会费。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32万元;
(二)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4万元;
(三)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6万元;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及州市协会:年度会费为0.3万元。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年度会费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新入会会员,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30日内,按照所在档位缴纳。
第七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缴纳至协会账户,会费到账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八条 会员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以上且经协会财务部门催缴仍不缴纳的,在全行业进行通报,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
第十条 如遇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或其它重大事项,经费不足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